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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2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登辉与田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登辉,田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2民初409号原告:赵登辉,男,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被告:田滨,男,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沙洋县人,住沙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登辉诉被告田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登辉自愿撤回对被告田滨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登辉撤回对被告田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金 陈代理审判员  邱罚郎人民陪审员  李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克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