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于雷与孟庆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雷,孟庆林,王志芳,姜保军,邢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275-1号原告于雷,男,汉族,住禹城市伦镇。被告孟庆林,男,汉族,住禹城市张庄镇。被告王志芳,女,汉族,住禹城市张庄镇。被告姜保军,男,汉族,住禹城市张庄镇。被告邢玉梅,女,汉族,住禹城市张庄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于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志芳名下存款3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冻结期间不准支取、转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德柱书记员 霍 波书记员 霍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