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增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增亮,陈丙新,曾现友,刘云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沂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增亮,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被执行人陈丙新,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被执行人曾现友,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被执行人刘云本,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农民。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商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刘增亮、陈丙新、曾现友、刘云本在银行的存款208358元。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