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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与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欣,陈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初397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被申请人: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被申请人: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被申请人:上海中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万欣,男,汉族,1978年10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陈玲,女,汉族,1978年2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诉被告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欣、陈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欣、陈玲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7,789,421.93元,或查封五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冠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合肥益丰化工有限公司、上海中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万欣、陈玲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7,789,421.93元,或查封五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滩支行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