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冯利存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利存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26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利存,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7)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利存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利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8日4时50分许,被告人冯利存驾驶陕K×××××、陕K62**挂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249省道邓州市文渠乡蒋庄西边战备路口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豫R×××××号牌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刘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冯利存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冯利存自动投案,双方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利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利存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害人刘某人口基本信息、居民家庭户口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协议书、谅解书、到案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利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利存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冯利存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冯利存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利存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韬审 判 员 周 克人民陪审员 张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