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秀、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冠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安阳丰益商贸有限公司),刘秀,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460号自诉人河南中冠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安阳丰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西段路北祥瑞商务楼2楼。法定代表人李富强,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张玲强,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秀,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人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泉=区九龙园区绿云石都A区1幢2楼13-1号。法定代表人刘秀,董事长兼总经理。自诉人河南中冠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刘秀、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河南中冠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控诉刘秀、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未能补交相关证据,属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河南中冠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人刘秀、重庆华铁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孟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