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金辉、陈炳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辉,陈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刘金辉,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炳君,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辉与被执行人陈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211民初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炳君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炳君价值人民币15361元(包括本金14900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和执行费123元)及相应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家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何洁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