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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9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桂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桂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9014号被执行人陈桂桃,男,1968年3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昆山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昆山市。关于被执行人敲诈勒索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刑二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陈桂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4日起至2014年5月2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追缴被告人陈桂桃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协查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房产,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公积金暂无法扣划,另在昆山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债务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刑二初字第026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予以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彭雪元代理审判员  吴登超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文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