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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执23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昌蓉与杨小春蒋昆德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蓉,李相菊,蒋坤德,杨小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3执23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昌蓉,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208052944,住四川省泸县玄滩镇玄丰村4组123号。被执行人:李相菊,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8102222766,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八支路72号1幢4单元6-4。被执行人:蒋坤德,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901113318,住荣昌区仁义镇正华社区5组43号。被执行人:杨小春,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人,身份证号码510231196901200046,住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西大街182号9幢1单元14-6。本院在执行王晶蓉与蒋坤德、李相菊、杨小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蒋坤德、李相菊、杨小春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信息,以及其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蒋坤德、李相菊的车辆各1辆(车辆去向不明,法院未能实际控制),以及另案已查封执行人李相菊的1套住房外,被执行人蒋坤德、李相菊、杨小春去向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临控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53执23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