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民初2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曹建东与闫建国、丁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东,闫建国,丁翠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民初2264号原告:曹建东,男,个体户。被告:闫建国,男,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被告:丁翠花(系被告闫建国妻子),女,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曹建东与被告闫建国、丁翠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曹建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闫建国、丁翠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建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原告曹建东预交100元,由原告曹建东负担。审判员 徐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