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赵亚南与杲向国、徐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亚南,杲向国,徐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926号原告:赵亚南,女,198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杲向国,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徐利利,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赵亚南与被告杲向国、徐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亚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杲向国、徐利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亚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今后的利息继续计算);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杲向国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利率为2分,并由徐利作担保人,当时约定每月支付当月利息。被告杲向国支付2个月利息后开始违约,拖欠利息已达9个月。被告杲向国、徐利利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4月8日,被告杲向国向原告借款50000元,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徐利在借据上签字为杲向国提供担保,双方对利率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另查明,被告杲向国已偿��原告借款13000元。本院认为: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杲向国共欠原告借款37000元,应当偿还。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起诉之前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杲向国应按年6%支付利息给原告。徐利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徐利利和担保人徐利是同一人,原告要求被告徐利利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杲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亚南借款本金37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赵亚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被告杲向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桂真审 判 员 吴 静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