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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海芝与叶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芝,叶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984号原告:刘海芝,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叶功成,男,3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南通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原告刘海芝与被告叶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海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芝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海芝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濮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