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海芝与叶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芝,叶功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984号原告:刘海芝,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港闸区,现住南通市港闸区。被告:叶功成,男,32岁,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原南通宏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址。原告刘海芝与被告叶功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刘海芝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芝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海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海芝负担。审判员 陈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濮 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