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高丽娟、刘敬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娟,刘敬玉,姜春艳,李尚泉,孟繁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98号被执行人高丽娟,女,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敬玉,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姜春艳,女,1974年11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李尚泉,男,1981年6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现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孟繁辉,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刑初字第0030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丽娟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敬玉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姜春艳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尚泉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五、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孟繁辉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丁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