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庆阳九龙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九龙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6民初802号原告:庆阳九龙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和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九宁,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怀,男,196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县新宁镇人民路1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白凌,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宁县和盛镇南街。法定代表人:张合平,任公司经理。原告庆阳九龙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钢构”)与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立怀、任白凌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张合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九龙钢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万元;2.由被告支付原告人工费5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车间,车间总面积6090平方米,每平方米330元,工程总造价200.97万元。工期为9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工程结束前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由被告验收合格后交付工程,被告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但工程交付后,被告只给付105.97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43万元,人工费52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向法院起诉。张合平辩称,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属实,但原告交付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其中卷闸门是坏的,窗户的关子没有安装好。范超超给乔键敏干活的人工费没有从起诉数额里面扣除。合同是原告和以前的法人乔键敏签订,该工程现在的法人孙九宁没有向被告交付验收。原告厂房面积宁县土管局丈量的发证面积是5913.84平方米,并非6090平方米。九龙钢构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证明企业性质;2.工程合同书,以证明双方约定了权利义务关系及纠纷的解决办法;3.会计记账凭证一张,以证明工程总造价是200.97万元,被告已经给付105.4万元,尚欠95.57万元,原告起诉时舍弃了0.57万元的零头,按95万元标的起诉的,被告对该帐务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恒大公司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证明该企业性质;2.庆房权证宁县字第XX**号房屋产权证,以证明被告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是5913.84平方米,并非6090平方米。庭审质证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的客观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被告和原告法定代表人乔键敏签的另一份合同总标的是130万元,被告已付100万元尚欠30万元,对其中无异议部分应当庭予以认定,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3原告提交的会计凭证不予认可,认为被告给原告分两次付款100万元,并非分四次向原告付款,另外5.4万元是范超超的人工费。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认为该证据是复印件并非原件,原告的质证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3月8日,原被告签订了”工程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车间,车间总面积6090平方米,每平方米330元,工程总造价200.97万元,工期为90天,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工程结束前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期施工,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被告接收工程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只给付原告105.97万元,至今尚欠工程款43万元,人工费52万元。因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索要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不持异议,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所建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给其交付的厂房卷闸门质量有问题,窗户没有开关,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由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庆阳九龙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程款43万元、人工费52万元,共计9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庆阳市恒大再生橡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治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