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福仁与李松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仁,李松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723号原告王福仁,男,193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松林,男,198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东、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层、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006716653532。负责人赵瑞,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福仁诉被告李松林、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福仁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福仁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福仁负担。审判员 杨红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