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刘艺辉、陈丽惠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艺辉,陈丽惠,陈敬团,陈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刘艺辉,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丽惠,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敬团,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建阳,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刘艺辉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陈丽惠名下并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分公司以出具担保函的方式为申请人刘艺辉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100000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刘艺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丽惠所有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予以冻结。停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陈丽惠名下的址在漳浦县绥安镇西施岭港城国际豪庭一期1幢312号商品房一套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及设置抵押等他项权利的登记手续。期限至2019年5月9日止。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艺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