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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6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冷亚群与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亚群,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6728号申请执行人冷亚群,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普陀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嵇维军。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日作出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6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冷亚群工资5800元、生育费用损失7608.4、二倍工资差额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4月19日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前向冷亚群支付各项费用15908.4元;2、案外人嵇维军(居民身份证号码)对昆山市中海润通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劳人仲案字(2016)第1236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审 判 员  柳心宽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