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文军与被执行人贾文祥、吴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文军,贾文祥,吴凤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贾文军,男,196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贾文祥,男,195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吴凤君,女,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文军与被执行人贾文祥、吴凤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凤君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凤君银行账户的存款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迮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