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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钱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52号原告:薄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钱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冯某某、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陪审员 :徐建华书记员 邢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