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3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薄某某与王某某、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某,王某某,冯某某,钱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3252号原告:薄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冯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钱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薄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冯某某、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 杨 毅陪审员 :万留成陪审员 :徐建华书记员 邢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