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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2执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汕头市立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2执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立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科技西路。法定代表人:黄某璇。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侬,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某霞,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毅。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汕头市金平区海安街道,系被执行人的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立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立丰公司)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华天富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天富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粤051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763196.75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7763196.75元及利息等义务。期届,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汕头市房地产档案馆、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名下有址于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华天富工业园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60100003_2006,地号:62031004,土地面积46100.2平方米),址于汕头市濠江区三联工业区华天富工业园第1幢第二层全部、第1幢第一层全部、第2幢全幢、第3幢全幢、第4幢全幢、(候工楼)全幢、(门房)全部、(配电房)全幢、第1幢第三层全部第1幢第四、五层全部的房产;机器设备一批;粤DQY2**号丰田牌小型汽车、粤DN25**号金旅牌大型汽车、粤D6A3**号江铃牌小型汽车、粤D1A3**号金杯牌小型汽车、粤D89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共五辆。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将部分办公楼层分别出租给汕头市濠彩工艺有限公司、汕头市佳明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汕头市星锋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每月租金分别为人民币42189.12元、人民币13444.9元、人民币7247.16元。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已被本院(2016)粤0512民初9号案查封,但该案已移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也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机器设备一批,本院本案轮候查封。2016年11月22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上述五辆汽车。2016年11月26日,本院作出裁定提取上述租金。2017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申请暂缓提取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上述租金、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名下车辆,同时书面申请参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查封财产的分配。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称正在与被执行人立丰公司协商还款事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房产、机器设备一批已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而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申请暂缓处置被执行人华天富公司名下车辆及提取租金,现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立丰公司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汕头市立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锐辉审判员  冯启涛审判员  刘奇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邓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