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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苟华、黄贵英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苟华,黄贵英,李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华,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贵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被告苟华之妻。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祺,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女,汉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四川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苟华、黄贵英因与被上诉人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苟华及上诉人苟华和黄贵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中祺律师、被上诉人李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磊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苟华、黄贵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红卫审判员  赵 莉审判员  程 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