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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翟增岐与孙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翟增岐,孙向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6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增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发,黑龙江张春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向宇。再审申请人翟增岐因与被申请人孙向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翟增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申请人与债权转让人刘震已经向法庭提供从银行支取现金8万元的流水单交付给被再审申请人,足以认定双方8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二)一、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申请人了举示借款8万元书证,能够佐证其主张,被申请人无推翻借款8万元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翟增岐是通过原债权人刘震向其转让债权,从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起诉债务人孙向宇,请求法院判令孙向宇返还尚欠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9676元。并举示2014年3月10日,孙向宇向案外人刘震借款8万元。举示孙向宇出具欠据一张,约定2014年6月10日前偿还。同时,孙向宇和刘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3个月,违约按照银行利率200%偿还。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借款本金是8万元,还是4万元。一审诉讼中,孙向宇提出抗辩,并举示诉前录音证据,证实刘震只借给其4万元,其已经偿还本息5万元。根据借款合同记载,连带保证人为初明峰。根据录音证据内容,刘震承认孙向宇向其借款4万元,签了8万元的欠条。刘震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刘震在录音中多次明确认可借款金额为4万元,经法庭质证刘震辩称因为生气,才这样说的,原审认定刘震对其认可借款数额不能做出合理性解释,故确认该录音证据的效力。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翟增岐并无证据证实刘震向孙向宇交付8万元,尽管翟增岐在诉讼中举示借款合同、欠条,以及其银行取款凭证,但该多份证据只能佐证其向刘震给付5万元。这是其一,其二,连带保证人初明峰出庭证实,孙向宇借款4万元,扣除3个月利息6000,如果还完就按照4万元,如果违约按照8万元偿还,打条的时候是双倍。其三,刘震在一审庭审中证实,其向翟增岐借款5万元,已经偿还2万元,尚欠3万元,债权转让给翟增岐。根据当事人双方诉辩主张,以及当事人举示的相关证据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原判决驳回翟增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刘震向翟增岐债权转让不实,可另行诉讼解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翟增岐再审事由不符合立案再审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翟增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