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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1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孟英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梁倡议,孟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164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董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琪,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梁倡议,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孟英,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现住济南市长清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梁倡议、孟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