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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1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313号原告彭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蔡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