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民初313号原告彭某,女,197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被告蔡某,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原告彭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彭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彭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占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