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81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与蓝燕凤、许昌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蓝燕凤,许昌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81民初89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40号之二。负责人:李宏干,该支行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绍文,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蓝方良,男,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蓝燕凤,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被告:许昌检,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诉被告蓝燕凤、许昌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昌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检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许昌检的起诉。审判长 沈洪涛审判员 龙 旋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