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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一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43247-6。法定代表人:杜琢玉,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万春西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7735-1。法定代表人:曹华兴,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芜湖日升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武汉武重铸锻有限公司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