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妍与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妍,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民初329号原告:刘妍,女,住所地靖宇县。被告: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李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涛,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妍与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宇农商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妍及靖宇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希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靖宇农商行赔偿刘妍医疗费3483.32元、护理费845.74元、误工费253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共计7566.28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下午,刘妍乘坐苏雨驾驶轿车路过靖宇农商行所有的海华商务宾馆时被从宾馆楼上坠落的冰雪将疗花费549元,住院治疗7天,进行二级护理7天,花费医疗费2934.32元。刘妍从2016年4月起在从事收账和卖配件的工作,每月工资3600元。靖宇农商行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无异议,靖宇农商行是事发时海华商务宾馆的所有权人,但刘妍请求的各项费用需要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下午,刘妍乘坐苏雨驾驶的轿车路过靖宇农商行所有的海华商务宾馆时被从宾馆楼上坠落的冰雪将轿车砸坏,致使刘妍头部钝挫伤、颈部软组织挫伤、右侧肩背部软组织挫伤、左小指末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在靖宇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549元、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2388.32元、进行二级护理7天,并且出院后建议休息两周。受伤前刘妍在靖宇县刘冬汽车修理中心从事收账和卖配件的工作。庭审中,刘妍出示靖宇县门诊手册、门诊诊断、住院病历、护理证明、住院收费票据各一张,门诊收费票据两张、证明,以上书面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与原告陈述内容相佐证,应当确认其的证明效力。本院认为,本案是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靖宇农商行作为海华商务宾馆的所有权人,应当对建筑物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建筑物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六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三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的日平均工资的规定,判决如下: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支付刘妍医疗费2937.32元、护理费845.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误工费2537.22元,共计7020.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