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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7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方奇飞与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陈印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奇飞,陈印权,瞿琦,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7887号原告:方奇飞,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彬,上海跃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印权,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瞿琦,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印权。原告方奇飞与被告陈印权、瞿琦、上海旺园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方奇飞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奇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 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