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921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亚利与郭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利,郭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716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利,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郭新文,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利与被执行人郭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调查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