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世雄与易群英、谢海兵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雄,易群英,谢海兵,谢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1335号原告:张世雄,男,194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天,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相羽(原告张世雄之子),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易群英,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木梓、刘力臣,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海兵,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谢健,男,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孝感市孝南区。原告张世雄与被告易群英、谢海兵、谢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原告张世雄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世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张世雄负担。审 判 长 肖应友人民陪审员 刘君娥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聂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