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鲁龙江与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1524执75号长宁县龙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杜全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的长劳人仲案(2016)5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全良于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五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杜全良工资6288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宁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账号:9558852314000000747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院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