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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杨鑫与洪兴得、董凤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洪心得,杨鑫,洪心得,杨鑫,洪心得,杨鑫,洪心得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兵0701民初341号原告:杨鑫,男,汉族,1986年10月16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被告:洪心得,男,汉族,1962年4月5日出生,住新疆轮台县。原告杨鑫与被告洪心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鑫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洪心得退还工程保证金51000元,被告董凤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洪心得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3日,被告洪心得称其在轮台县圣运化工有限公司有混凝土路面工程交原告施工,要求原告交51000元施工保证金,原告交款后,被告出具收条一张,并保证如其工程不给原告施工三天内如数退还原告保证金。被告董凤霞对被告洪心得退还原告保证金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洪心得收取原告保证金后根本未提供工程给原告施工,并且找各种借口推脱至今未退还原告保证金。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之诉请。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洪心得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原告杨鑫偿还保证金51000元。若逾期未予支付,由被告洪心得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及邮寄送达费161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