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64号张永与郑明珍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郑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男。被执行人:郑明珍,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4)麻民二初2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1月1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永与被执行人郑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明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   尚   清审判员 谢钧审判员黄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   茂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