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相伟与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相伟,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赵相伟,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赵相伟,男,汉族,1988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军屯乡松山村创新街。被执行人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相伟与被执行人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业已收到全部欠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威环劳仲案字〔2010〕第14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威海圣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大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