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8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冯小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冯小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128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公司总经理。被告:冯小二,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小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7元,减半收取483.5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启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