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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赵冬梅、孙善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赵冬梅,孙善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84号原告:李小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赵冬梅,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孙善同,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李小娟与赵冬梅、孙善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小娟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