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赵冬梅、孙善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娟,赵冬梅,孙善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184号原告:李小娟,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赵冬梅,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孙善同,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民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李小娟与赵冬梅、孙善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李小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李小娟负担。审判员 李建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 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