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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5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昌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昌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106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昌金,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家住四川省会理县。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会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理县公安局看守所。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昌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正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昌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刘昌金伙同杨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窜至会理县河口乡绿湾村3组,将被害人向某停放在李某家门口的豪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向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到普隆乡将车追回。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向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68元。2、2016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昌金窜至会理县南阁乡大捲村4组,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王某冷库旁的豪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彭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909元。3、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昌金驾驶盗窃的豪爵牌红色摩托车窜至会理县凤营乡洪川桥村,分三次将被害人毛某堆放于租住屋内的80公斤魔芋种子盗走放于公路边,当把魔芋种子装在摩托车上准备运走时,被发现后连人带车挡获。经会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魔芋种子80公斤价值800元。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昌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昌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83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盗窃被害人向某价值3668元的黑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系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刘昌金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1、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刘昌金伙同杨某某(作案时不满16周岁)窜至会理县河口乡绿湾村3组,将被害人向某停放在李某家门口的豪爵牌黑色两轮摩托车盗走,向某发现摩托车被盗后到普隆乡将车追回。经鉴定,向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668元。2、2016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刘昌金窜至会理县南阁乡大捲村4组,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王某冷库旁的豪爵牌红色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彭某被盗摩托车价值3909元。3、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刘昌金驾驶盗窃的豪爵牌红色摩托车窜至会理县凤营乡洪川桥村,分三次将被害人毛某堆放于租住屋内的80公斤魔芋种子盗走放于公路边,当把魔芋种子装在摩托车上准备运走时,被发现后连人带车挡获。经鉴定,被盗的魔芋种子80公斤价值8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18日23时许,彭某报案称,我刚才停在南阁乡大捲村4组王某家门口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被盗。2016年12月28日20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刘昌金于2016年12月27日22时许在凤营乡洪川桥村入室盗窃毛某堆放在门口的魔芋种子的事实。经讯问,刘昌金如实供述伙同杨某某盗窃向某摩托车,以及单独盗窃彭某摩托车和毛某魔芋种子的犯罪事实。2、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8日晚上8点过,我将一辆红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停在会理县南阁乡大捲村王某家门口,晚上10点过发现摩托车被盗。3、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实,当天晚上,我得知有人在偷我放在门口的魔芋种子,我叫人去看。他们抓着一个小伙子,三袋魔芋种子放在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那里,我赶过去,那个小伙说他叫刘昌金,同意赔偿损失,我们将他的摩托车留下。后来听说那辆摩托车有问题,我将摩托车交到派出所。4、被害人向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农历5月11日左右,我将一辆黑色豪爵牌150型摩托车停在河口乡绿湾村3组李某家门口,晚上12点发现摩托车被盗。第二天中午,在普隆一个安装太阳能板的工地上发现一辆无牌照的黑色摩托车,我去比对了发动机号和大架号,就是我被盗的那辆,我们抓住两个小伙子,他们承认是他们偷的,其中一个人赔了我4千元。5、辨认笔录及图片,刘昌金从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4号(杨某某)是一起盗窃摩托车的小强。刘昌金对两次盗窃摩托车的现场和盗窃魔芋种子的现场进行指认。被害人向某从10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8号(刘昌金)是偷摩托车的人。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刘昌金处扣押红色豪爵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发还被害人彭某。7、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被盗的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3909元,魔芋种子价值800元,黑色豪爵牌摩托车价值3668元。8、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彭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南阁乡大捲村4组王某家门口,毛某魔芋种子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凤营乡洪川桥村毛某租住屋门口,向某摩托车被盗现场位于会理县河口乡绿湾村3组李某家门口。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昌金出生于1998年6月2日。10、被告人刘昌金的供述,2016年3、4月伙同杨某某在绿湾村盗窃一辆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被失主追回,2016年8、9月在大捲村冻库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豪爵牌摩托车,2016年12月27日在洪川桥盗窃三袋魔芋种子,被失主抓住。上述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昌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83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昌金盗窃向某的摩托车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昌金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昌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刘昌金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未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 邱 云审 判 员 :计兴快代理审判员 :张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丽萍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