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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24民初445号原告:李某。被告:代某。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代欣茹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每月800元,每月月底支付当月抚养费,抚养至18周岁,合计115200元;3、征地补偿款16万元,原告分得四分之一即4万元;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1日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4月15日生婚生女代欣茹,现年6周岁。原、被告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良好,家庭生活美满。小孩出生之后,原、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争吵不休,造成夫妻感情出现裂缝,被告常年借故外出打工,每年年底回家拿不出一分钱,导致家庭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在原、被告共同生活的七年时间内,被告共向原告和小孩支付的费用不超过5000元,原告为了维持家庭生活不得不外出打工。除此之外,被告沉迷赌博不能自拔,常常有家不回,负债累累。2015年8月开始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至今将近两年之久,在此期间很少有沟通。此外,被告对原告的日常生活不管不问,家庭开支、小孩抚养全靠原告一人微薄收入维持。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生活,请判决原、被告离婚。另外,双方结婚时彩礼是468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洗衣机一台、21英寸的电视机一台和床上日常用品,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没有任何债款债务。被告代某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情况、孩子生育情况、彩礼、陪嫁物、债权债务均合适。婚后,原、被告的关系一直可以,虽然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但对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影响不大,故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2月1日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4月15日生婚生女代欣茹,现年6周岁。原、被告结婚之初夫妻感情良好,家庭生活美满。小孩出生之后,原、被告因为家务琐事时有吵闹。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为家务琐事发生的争吵对双方的感情有所影响,但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双方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互相信任,互相关心,互谅互让,双方和好如初还是有可能的,故原告的离婚诉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治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