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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陈远与褚洪友、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洪友,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5执304号执行申请人:高陈远,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代理人:高勤山,安徽省凤台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褚洪友,男,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执行人:许强,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高陈远与褚洪友、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皖0405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褚洪友、许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褚洪友、许强名下银行账户及余额,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陶 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存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