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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行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家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行终52号上诉人张家荣,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上诉人张家荣因诉屏山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行初8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家荣上诉称:屏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屏府函[2014]28号《关于调整Psx2013-19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28号批复),所批Psx2013-19地块是国务院批准向家坝库区新市镇移民迁建专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办发(1999)53号第二条(五)项“……移民迁建用地要专地专用,严禁转卖或炒房地产……移民迁建用地要先征后用,严格审批手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本案屏山县人民政府改变性质为经营性商业用地炒房地产拍卖给移民,其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令屏山县人民政府作出28号批复的行政行为违法,依法立案。本院认为,屏山县人民政府针对屏山县国土资源局的请示作出的28号批复,内容涉及宗地基本情况及供地条件、竞买申请人的资格,该批复对张家荣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张家荣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家荣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 茜审判员 王凤红审判员 朱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明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