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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智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智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427682-6。被执行人河南亿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盐化工业园区。机构代码:57762974-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