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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粤海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粤海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4028号原告西安粤海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光路和平工业园二号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523395635。法定代表人胡海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宛月,女。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群贤路中段新地西咸空港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155230474XR。负责人张鸿,经理。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号金运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楼广涛,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粤海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外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粤海厨具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62.5元,其余762.5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