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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蒋冰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冰,男,回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初中文化,无业,住亳州市谯城区。2009年9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冰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皖16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蒋冰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宣判后,蒋冰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蒋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蒋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冰撤回上诉。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7)皖1602刑初2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长坤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皓源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