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1字第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洪涛与杨阳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涛,杨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1字第执保43号申请人李洪涛,女,汉族。被申请人杨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洪涛与杨阳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杨阳系汉阴县城关镇动岚健身水岸花城店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阳经营的汉阴县城关镇动岚健身水岸花城店价值726元的财产予以扣押,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