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2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汝凤影、何俊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葛洲坝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凤影,何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洲坝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2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汝凤影,女,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执行人:何俊梅,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2016)鄂05民终13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的内容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俊梅的银行存款17471.54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