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贺兵香、贺放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贺兵香,贺放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申1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贺兵香,女,196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彭谦和(贺兵香之子),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贺放秀,女,195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赵连堂(贺放秀之夫),住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彭超,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贺兵香因与被申请人贺放秀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5)双民一初字第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贺兵香申请再审称,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贺放秀在原审中没有提交用药清单,治疗的疾病与本案无关。同时,部分医疗发票日期不符且治疗时间过长,司法鉴定不应采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贺放秀提交意见称,贺兵香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系邻里关系,本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2013年12月5日,贺兵香之子彭谦和与贺放秀之子赵健文曾签订协议进行换地修路并约定了公共用地,贺放秀家把竹竿放置于公共用地界边已有多年,但修路协议因故并未实际履行。2015年7月11日,贺兵香认为贺放秀堆放的竹竿放到了她家地上,便将竹竿丢开,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互掷竹竿,在纠纷中,双方虽未发生直接的肢体冲突,但互掷的竹竿致使贺放秀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贺兵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经本院审查,原审法院对贺放秀赔偿费用的认定并无不当。故贺兵香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贺兵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颜征求审判员 王丽君审判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申请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