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光辉与李明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辉,李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曹光辉,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李明凯,男,住通榆县开通镇。曹光辉与李明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光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