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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光辉与李明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光辉,李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曹光辉,男,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李明凯,男,住通榆县开通镇。曹光辉与李明凯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光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法民一初字第8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兴福审判员  雷力革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