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和枝与罗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和枝,罗业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319号原告:陈和枝,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罗业兴,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陈和枝诉被告罗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和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枝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和枝负担(原告陈和枝已预交)。审判员 梁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彤书记员 潘康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