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永明与被执行人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宝明、王凤平、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永明,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宝明,王凤平,刘利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郝永明,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城区街道办府东居委会新泰巷**号。被执行人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煤炭洗选配送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宝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宝明,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家庄村***号。被执行人王凤平,女,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何家堡乡宋家庄村***号。被执行人刘利东,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怀仁县新建北路*号*单元***室。申请执行人郝永明与被执行人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宝明、王凤平、刘利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永明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怀仁县宝翔洗煤有限公司、刘宝明、王凤平、刘利东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50677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柴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