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2908号原告:李某,女,1960年7月1日,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玲丽 关注公众号“”